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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罚款翻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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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008年4月14日 1 1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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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4月1日实施
“老赖”罚款翻10倍

插图:张润

  赖账不还,不仅“老赖”最高可以罚款30万或拘留,那些老赖们的“帮凶”,不协助提供“老赖”信息的工商、税务、车管所领导都要面临拘留!4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已正式施行,相关人士一一给读者解析其中亮点。

  “老赖”罚款翻10倍

  依据旧的《民事诉讼法》,对付“老赖”,个人罚款最高1000元,单位罚款最高3万元,可以说“不痛不痒”;“老赖公司”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甚至可以毫发无伤,人民法院一般只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此,新法加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力度。新法第104条第一款,将罚款的金额全部扩大10倍,个人罚款最高1万元,单位罚款最高30万元,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对于仍不履行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予以拘留。 

  不再通知立即搜查

  之前,按照法律要求,法院执行员应当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向老赖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这个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有时却成了法官头上“紧箍咒”,被“老赖”充分利用。 

  相关人士说,有些案件中的“老赖”,法官怀疑他会转移财产,可以采取搜查,冻结等强制措施,但必须得先发通知给他。不发通知还好,一发变成了是在通知老赖赶紧转移财产,于是,等到过了规定期限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时,已经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此,新法在第216条规定了“立即执行”措施,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时,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新法第224条规定,被执行人有意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住所进行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明文规定可曝光老赖

  “以前我们对‘老赖’们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诚信黑名单,但那都只是地方的规定,不是法律,一些‘老赖’经常质问我们有何法律依据,我们也会经常有些底气不足,但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就可以毫无顾虑地这么做了”,有关人士说。 

  新法231条规定,对于那些面对债务破罐破摔,不久又改头换面、照旧潇洒的“老赖”们,将采取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诚信黑名单等一系列措施,建立一整套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和个人诚信档案。该制度将允许当事人、社会公众查询,并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连接,逐步从法律、经济、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制裁,使“老赖”在社会上生活得没有尊严。

  延伸阅读

  首例高限处罚京城产生

  北京长丰康盛七公司的7200元债务源于与于女士的房屋委托出租合同,根据其双方约定,于女士委托长丰康盛七公司对外出租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期限一年,月租金2400元,且无论房屋出租与否,长丰康盛七公司都要向于女士支付房租。后因为长丰康盛七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房屋租金7200元,被于女士告上法院。2007年9月5日法院做出判决于女士胜诉。在于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法院对长丰康盛七公司进行了执行督促,但该公司对法院的督促置之不理。 

  3月31日下午,执行法官根据于女士提供的线索,找到了长丰康盛七公司的负责人曲飞,但该负责人对法官明确表示,其公司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当法官要求曲飞回法院说明情况时,曲飞不仅不配合,反而叫来二十余人围堵法官和法警,并趁乱逃离现场。事发后,法院迅速组织执行干警、法警大队法警多人赶赴现场,将妨碍执行的曲贵君、曲静等七人带回法院,并决定依法对其中五人分别处以拘留十五日和十日的处罚。

  4月1日上午,慑于执行工作的威慑力,逃跑的曲飞随法官回到法院接受处理。根据长丰康盛七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情节,法院依据当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稿第102条、第104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长丰康盛七公司处以相当于债务本金十倍的高额罚款,计72000元,同时对该公司负责人曲飞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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